《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65号)规则: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出售行为,应当别离核算货品的出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出售货品的出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交纳增值税;未别离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品的出售额:(一)出售自产货品并一起供给修建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其他景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告诉规则:二、修建业修建业,是指修建装置工程作业.
(一)修建修建,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修建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含与修建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渠道的装置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装置装置,是指出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试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置、安顿工程作业,包含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装置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根据上述规则,设备装置和土建劳务归于修建业应税行为,应该开具建安业发票,设备出售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