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零售商的本质而言,零售商的基本功能是通过服务制造商/供应商/代理商等一切供应商,来实现满足那群消费的人不断的提高和一直在变化的消费需求。
零售商是连接供应商与消费者的中介,为实现满足那群消费的人的最终目标而必须先满足供应商的需求。
零售业态不同,零售商提供的商品组合也不同。商品组合是商品种类与商品分类的组合。商品种类是指零售商为广大购买的人提供的商品选择类别,也称为商品幅度;商品分类是指某一类别的不同品种的数量,也称为商品深度。商品的每个不同品种为一个库存单位(简称SKU)。
大型超市的商品组合表现为较宽的商品幅度、较大的商品深度;专业店的商品组合表现为很窄的商品幅度(通常为一个种类的商品)、很大的商品深度;百货店的商品组合表现为适度的商品幅度(几个或十几个种类的商品)、较大的商品深度;平台式电子零售商店则提供全品类商品,幅度和深度均超过现有的实体零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