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岱冰在担任嵊州市中医院设备科科长期间,独自或与特定关系人被告人李爱华共谋,使用其在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电梯、网络安全设备收购等方面的职务便当,为别人获取利益,独自收受别人资产人民币39.2万元,伙同被告人李爱华一起收受别人资产人民币123.2万元。
1、2011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岱冰经与被告人李爱华共谋,由被告人杨岱冰使用职务便当在医疗器械收购方面为宁波明日科技有限公司供给照顾和协助,由被告人李爱华出头通过其运营的杭某和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假借货款名义,先后2次收受宁波明日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潘某所送的人民币12万元。
上述现实,被告人杨岱冰及其辩解人周哲炯、被告人李爱华及其辩解人过学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贰言,并有被告人杨岱冰、李爱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潘某、梁某的证言,嵊州市中医院供给的DR晋级收购单、供货合同、验收单、发票及付出凭据,宁波明日科技有限公司供给的发票、付出凭据等依据证明 ,足以认定。
2、2011 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岱冰使用职务便当,在医用氧气供给方面为杨某、周某供给照顾和协助,先后屡次收受杨某、周某所送的现金合计人民币24万元。
上述现实, 被告人杨岱冰及其辩解人周哲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贰言,并有被告人杨岱冰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周某、杨某、王某、施某、何某、黄某1的证言,, 嵊州市中医院供给的供需协议、运送协议、发票及付出凭据、氧气价格进步的申请单、运送费结算凭据,浙江海天气体有限公司出具的状况阐明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3、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岱冰经与被告人李爱华共谋,由被告人杨岱冰使用职务便当在医用胶片收购方面为浙江宇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供给照顾和协助,由被告人李爱华出头通过其运营的杭某和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假借货款名义,先后4次收受浙江宇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责人钱某送的人民币18.3万元。
上述现实 ,被告人杨岱冰及 其辩解人周哲炯、被告人李爱华及其辩解人过学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贰言,并有被告人杨岱冰、李爱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钱某、赵某、郑某1的证言,嵊州市中医院供给的托付署理合同、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发票及付出凭据,证人钱某及杭某和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供给的记账凭据、银行凭据、发票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4、2013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岱冰经与被告人李爱华共谋,由被告人杨岱冰使用职务便当在医用设备收购方面为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供给照顾和协助,由被告人李爱华出头通过其运营的杭某和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高价出售配件的方法收受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区域经理郑某2所送的人民币63.5万元。
上述现实,被告人杨岱冰及其辩解人周哲炯、被告人李爱华及其辩解人过学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贰言,并有被告人杨岱冰、李爱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郑某2、郑某1、黄某1、竺某、高某的证言,嵊州市中医院供给的托付投标协议书、投标文件、评标陈述、装置调试验收单、发票,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供给的出售合同、补充协议,杭某和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供给的发票及付出凭据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5、2014年中秋节至2018年新年期间,被告人杨岱冰使用职务便当,在医用耗材收购方面为嵊州市乐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供给照顾和协助,先后8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刘某所送的国商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6.7万元。
上述现实 ,被告人杨岱冰及 其辩解人周哲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贰言,并有被告人杨岱冰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商某、张某、黄某1的证言,嵊州市中医院供给的医用耗材定点收购文件、医用耗材清单、付款凭据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6、2014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岱冰经与被告人李爱华共谋,由被告人杨岱冰使用职务便当在医用胶片收购方面为宁波佳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供给照顾和协助,由被告人李爱华出头通过其运营的杭某和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假借货款、劳务费等名义,先后19次收受宁波佳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东冯某所送的人民币29.4万元。
上述现实,被告人杨岱冰及其辩解人周哲炯、被告人李爱华及其辩解人过学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贰言,并有被告人杨岱冰、李爱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冯某、徐某1、徐某2的证言,嵊州市中医院供给的政府收购托付署理协议、医用胶片定点项目收购揭露对外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收购合同,发票及付款凭据,杭某和丰医疗设备有限企业来供给的发票及付出凭据,盛辉公司供给的付款凭据及出具的状况阐明,被告人李爱华手机截图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7、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岱冰使用职务便当,在网络安全设备收购方面为杭某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供给照顾和协助,收受该公司售前工程师杜某所送的人民币3.5万元。
上述现实 ,被告人杨岱冰及 其辩解人周哲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贰言,并有被告人杨岱冰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杜某、黄某2、金某的证言,嵊州市中医院供给的机房安全设备投标文件、中标公告、购销合同及付出凭据,中国农业银行的买卖明细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明全案现实,还有被告人杨岱冰、李爱华的供述与辩解,嵊州市中医院供给的被告人杨岱冰的状况证明、嵊中医(2002)13号文件,嵊中医(2017)13号文件,户籍证明及相片,被告人杨岱冰的归案通过,嵊州市督查委员会的状况阐明,中国农业银行买卖明细回单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法院以为,被告人杨岱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独自或与特定关系人被告人李爱华通谋,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为别人获取利益,独自或结伙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纳贿罪。被告人李爱华在一起犯罪中起非必须效果,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分。两被告人归案后均能照实供述其犯罪现实,且活跃退清赃物,予以从轻处分。两辩解人以上述为由别离要求对被告人杨岱冰从轻处分、对被告人李爱华减轻处分的辩解定见建立,予以采用。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应予支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杨岱冰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被留置、拘押的,留置、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八年三月七日起至二o二二年九月六日止;罚金限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李爱华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被留置、拘押的, 留置、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八年三月七日起至二o一九年九月六日止;罚金限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交纳)。